新闻资讯 – 长春环评,长春环评公司 http://mingzehp.com 吉林若冲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Mon, 20 May 2024 01:39:29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4.5 http://mingzehp.com/wp-content/uploads/2024/05/cropped-icon-1-32x32.png 新闻资讯 – 长春环评,长春环评公司 http://mingzehp.com 32 32 “五一”劳动节快乐!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58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58#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1:39:25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258  ”五一”劳动节到了,这是劳动人民的节日。也许你在看到或看不到的地方,也许你在想到或想不到的地方。你的劳动正在耕耘着别人的快乐,别人的劳动正在酝酿着你的幸福。在这里,我司祝所有的劳动人民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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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55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55#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1:38:08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255       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

  

  第三章许可证审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第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

  

  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

  

  (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

  

  (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

  

  (六)建立记录档案制度,记录所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

  

  (五)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辐射监测计划、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等;

  

  (六)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少于三千万元的注册资金;

  

  (二)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处置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

  

  (三)有十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三名;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

  

  (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以及必要的辐射防护器材;

  

  (六)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

  

  (七)建立记录档案制度和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能记录和管理所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

  

  (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申请从事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低于一亿元的注册资金;

  

  (二)有二十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少于五名。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建造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

  

  (五)财务担保证明;

  

  (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信息管理系统证明文件等;

  

  (七)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许可证审批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期限内,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前款所指准予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是指贮存或者处置废放射源,低、中、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α放射性固体废物;规模是指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空间的容积。

  

  第十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单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

  

  (二)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贮存或者处置活动总结报告;

  

  (三)辐射监测报告;

  

  (四)原许可证复印件;

  

  (五)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许可证复印件;

  

  (四)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发许可证。

  

  第十六条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持证单位应当于公告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发许可证。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内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第十九条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收贮放射性固体废物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

  

  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贮存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贮存、清洁解控、送交处置、辐射监测等内容。

  

  第二十条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档案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处置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接收、处置设施运行、辐射监测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

  

  (二)在许可证审批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依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二)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贮存许可证申请表、处置许可证申请表、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样式等文件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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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新老顾客新春快乐!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52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52#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1:29:41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252 辞旧迎新,新年问好。祝君:新年新面貌、新年新气象、新年新起点、新年新开始、新年新心情、新年新运程、新年新局面、新年新收获、新年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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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48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48#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1:28:18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2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规范环评行为,是保障环评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一)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一些地区环评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严,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环评机构弄虚造假,不当的经济开发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区环评管理中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依法开展环评监管,突出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对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环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环评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突出环评监管重点。要加强环评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环评从业行为。要加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标准的环评监管,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衔接,严把项目准入关。要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的环评监管,合理优化产业布局。要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冶金有色、石化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和水利水电、矿山开发、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输变电等有显著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监管,注重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要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措施。要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的环评监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三)加大环评监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技术评估单位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技术评估专家库。要加强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建立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诚信信息。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与规划环评审查结论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受理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明令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重点区域耗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不明确,”两高一资”以及拆分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的项目不予受理和批准。对未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不齐全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产业园区内项目要暂停受理。要在时间上、质量上保证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最优性、环境标准的可达性、环境风险的可控性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得到充分论证,防止片面强调服务和效率,人为缩减审批时限。对未落实”三同时”和竣工验收制度的建设项目不得允许投入运行。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和批准。

  

  (四)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并与所在地环保部门建立联动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联网的环评审批管理平台。要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环评监管,上级环保部门要指导和督查地方”三同时”执行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属地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将已验收的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同时督促相关建设(运营)单位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是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要探索建立重大敏感项目环保设计文件备案制度。要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要督促发生重大变动未办理重新报批手续、环保措施滞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施工期环保措施未落实、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区域替代等进展缓慢、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久拖不验的建设项目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调查取证或处罚。对确属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建设项目,与已建工程配套的环保设施、措施必须同步落实。对未达到环评批复要求、公众意见集中强烈的建设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一律不予通过环保验收。

  

  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厉查处环评从业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出租和出借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一律取消资质。对环评文件质量较差、借用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的环评机构一律从严处罚,直至取消资质。对出借、出租和转让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岗位证书的环评技术人员,一律予以注销登记,三年内不再予以登记。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暂缓受理环评机构资质延续、范围调整和晋级申请等相关业务。

  

  (七)有效遏制突出环评违法行为。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更未经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或者擅自开工建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产(运行)的突出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运行),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对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相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失职、渎职的管理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落实环评监管责任

  

  (八)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简化程序和强化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环评宏观管理,突出全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该下放的环评审批权限要坚决下放,下放后该管的要坚决管住管好。要做好下放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衔接,上级环保部门下放的项目审批权限不得再层层下放。要坚决遏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建设项目,其中,电力、石化、化工、焦炭、造纸、有色冶炼、矿山开发等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审批权限保持不变。省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未经规划环评并出具审查意见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在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违法、违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严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上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予以纠正,并视情况对下放审批权限予以收回。

  

  (九)加强管理人员责任监管。对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的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决定,上级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撤销,对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文件作出审批的,追究相关行政人员责任。对技术把关不严的技术评估单位要及时整改,对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评估专家要及时从专家库中清除,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评估机构、专家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现象突出、行政干预严重的地区,或者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不落实的,上一级环保部门要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督促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采取区域限批。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评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环评管理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应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年度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审批情况。对下放和调整的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人员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下放管理层级落实到位,准入标准和要求不降低,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原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废止。

  

  国务院

  

  2013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一)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

  

  (二)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第八条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第九条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图片集及有关附件。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其周边公众意见;

  

  (四)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

  

  (五)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

  

  (六)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上述材料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和功能区的评审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和功能区的评审,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遥感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评审,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一)申报程序不完备;

  

  (二)申报材料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三)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经批准后,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经批准后,由申报单位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力度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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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42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42#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1:26:42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2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规范环评行为,是保障环评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一)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一些地区环评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严,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环评机构弄虚造假,不当的经济开发活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区环评管理中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依法开展环评监管,突出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对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环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环评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环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突出环评监管重点。要加强环评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环评从业行为。要加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标准的环评监管,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衔接,严把项目准入关。要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的环评监管,合理优化产业布局。要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冶金有色、石化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和水利水电、矿山开发、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输变电等有显著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监管,注重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要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措施。要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的环评监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三)加大环评监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技术评估单位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技术评估专家库。要加强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建立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诚信信息。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与规划环评审查结论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受理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明令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重点区域耗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不明确,”两高一资”以及拆分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的项目不予受理和批准。对未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不齐全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产业园区内项目要暂停受理。要在时间上、质量上保证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最优性、环境标准的可达性、环境风险的可控性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得到充分论证,防止片面强调服务和效率,人为缩减审批时限。对未落实”三同时”和竣工验收制度的建设项目不得允许投入运行。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和批准。

  

  (四)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并与所在地环保部门建立联动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联网的环评审批管理平台。要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环评监管,上级环保部门要指导和督查地方”三同时”执行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属地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将已验收的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同时督促相关建设(运营)单位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是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要探索建立重大敏感项目环保设计文件备案制度。要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要督促发生重大变动未办理重新报批手续、环保措施滞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施工期环保措施未落实、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区域替代等进展缓慢、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久拖不验的建设项目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调查取证或处罚。对确属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建设项目,与已建工程配套的环保设施、措施必须同步落实。对未达到环评批复要求、公众意见集中强烈的建设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一律不予通过环保验收。

  

  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厉查处环评从业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出租和出借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一律取消资质。对环评文件质量较差、借用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的环评机构一律从严处罚,直至取消资质。对出借、出租和转让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岗位证书的环评技术人员,一律予以注销登记,三年内不再予以登记。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暂缓受理环评机构资质延续、范围调整和晋级申请等相关业务。

  

  (七)有效遏制突出环评违法行为。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更未经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或者擅自开工建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产(运行)的突出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运行),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对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相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失职、渎职的管理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落实环评监管责任

  

  (八)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简化程序和强化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环评宏观管理,突出全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该下放的环评审批权限要坚决下放,下放后该管的要坚决管住管好。要做好下放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衔接,上级环保部门下放的项目审批权限不得再层层下放。要坚决遏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建设项目,其中,电力、石化、化工、焦炭、造纸、有色冶炼、矿山开发等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审批权限保持不变。省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未经规划环评并出具审查意见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在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违法、违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严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上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予以纠正,并视情况对下放审批权限予以收回。

  

  (九)加强管理人员责任监管。对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的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决定,上级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撤销,对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文件作出审批的,追究相关行政人员责任。对技术把关不严的技术评估单位要及时整改,对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评估专家要及时从专家库中清除,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评估机构、专家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现象突出、行政干预严重的地区,或者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不落实的,上一级环保部门要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督促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采取区域限批。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评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环评管理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应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年度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审批情况。对下放和调整的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人员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下放管理层级落实到位,准入标准和要求不降低,监管力度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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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中心赴中石化燕山石化开展实地调研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38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38#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1:25:02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238        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高项目评估能力,2013年10月14日至11月1日,石化轻纺评估部一行赴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燕山石化)调研并座谈。

  

  调研期间,双方就炼化企业氢气平衡及氢源、装置操作弹性及产能制约因素、汽柴油产品质量重点控制指标、动力站燃料配置、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污水处理系统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调研组建议燕山石化从环保角度分析全厂的发展潜力,充分研究企业优化和提升空间,为企业健康科学发展谋求出路。

  

  通过现场调研、学习及讨论,调研组成员更深入地了解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设备运行和”三废”产生环节及排放情况,丰富了化工行业环评及技术评估经验,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评估能力,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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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行业环保产业交流座谈会在津召开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35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35#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1:24:01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235         为充分发挥火电环保中心的桥梁作用,促进火电环保产业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环保新形势下火电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方向,11月1日,评估中心在天津组织召开火电行业环保产业交流座谈会。神华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交流座谈会内容丰富。专题报告”绿色煤电环境保护专项顶层设计”从火电行业环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出发,提出了政策法规、标准化、前沿热点研究和难点技术4大研究专题。参会代表还结合应用实例介绍了燃煤电厂适应新标准的除尘新技术,分析了双循环高效脱硫技术的特点、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挑战及今后的发展方向,以及现阶段火电厂大区污染防治措施所存在的”盲区及漏洞”和火电建设项目因地制宜选择燃煤烟气净化工艺的建议。

  

  参会代表认为,火电环保中心的建立有助于加强交流对话,整合环保企业的优势资源和技术力量,推动火电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快速发展,绿色煤电环境保护专项的实施对提高火电环保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火电行业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应尽快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火电行业现场试验基地,积极开展环保新技术的应用研究工作并定期交流,加快中心的组织及制度建设,发挥火电环保中心的纽带作用,促进企业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的应用,共同推进火电行业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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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新老顾客国庆节快乐!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32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32#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1:23:00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232 国庆佳节举国同庆,荣幸你我携手合作,在此送上真诚的问候,祝您的业绩独占魁首,期望我们今后的合作更上一层楼,互惠互利,共获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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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广大新老客户中秋节快乐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29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29#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1:21:44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229 中秋将至,(祝)您中秋滋润甜蜜,(福)气财运一道旺,(中)秋快乐合家圆,(秋)高气爽好心情!亲爱的客户,在这最美好中秋之时,请笑纳我真挚的祝福,愿您天天幸福,事业红火!愿我们的关系像中秋的月亮一样圆圆满满!愿我们的产品给您带来温馨、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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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 重大建设项目一律做好风险评估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26 http://mingzehp.com/archives/226#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1:20:36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226        十八大新闻中心今天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介绍中国民生领域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会上表示,今后将采取四方面措施来减少涉及环境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这四项措施为:加强依法环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把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信息,包括各级政府所作的承诺,全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力度,在让更多的人知道上下功夫;建立健全社会风险评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突发事件,中央和国务院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凡是重大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周生贤说,近几年来,发生了一些因环境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大体上有四种:未批先建;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所在地政府的执政能力问题;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的法律、机制不健全。周生贤表示,今后环保部门将积极主动配合有关牵头部门,全力以赴,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做好社会风险评估。

  

  周生贤说,环保新道路的目标指向是建立六大体系:一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二是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三是健全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四是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五是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六是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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