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an172 – 长春环评,长春环评公司 http://mingzehp.com 吉林若冲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Mon, 20 May 2024 02:43:25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4.5 http://mingzehp.com/wp-content/uploads/2024/05/cropped-icon-1-32x32.png moban172 – 长春环评,长春环评公司 http://mingzehp.com 32 32 国务院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49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49#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2:43:20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349        为积极稳妥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化解工作,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新一届政府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指导意见》指出,受到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部分行业出现了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引导好投资方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要坚决管住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必须精心谋划、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指导意见》强调,要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分别”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指导意见》根据行业特点,分别提出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分业施策意见,并确定了当前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8项主要任务:一是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加强规范和准入管理。三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四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五是努力开拓国内有效需求,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六是巩固扩大国际市场,拓展对外投资合作。七是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强企业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八是创新政府管理,营造公平环境,完善市场机制,建立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还从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强化土地环保监管、完善财税金融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稳扎稳打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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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46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46#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2:41:59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346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统筹发展城镇建设和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条例注重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明确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条例坚持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要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合流地区应当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改造。在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条例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规定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条例坚持规范排放行为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领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条例强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加强井盖、检查井等设施的维护与保护。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条例要求严格城镇内涝防治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此外,条例还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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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空气污染(雾霾)健康影响监测工作方案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43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43#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2:40:38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343 一、背景

  

  2007年由原卫生部、环保部等18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在行动策略特别提出形成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开展实时、系统的环境污染及其健康危害监测,及时有效地分析环境因素导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结果,掌握环境污染与健康影响发展趋势,为国家制定有效的干预对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近年来,我国许多省份雾霾天气频发,导致的健康危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3年1月我国出现了持续大规模的雾霾天气,雾霾覆盖范围涉及了17个省市自治区四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影响人口约6亿。据环保部门监测数据显示,74个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超标天数比例为68.4%,重度和严重污染的比例达到30.2%,其中PM2.5超标尤其严重,平均超标率为68.9%,最大日均值达到766μg/m3。

  

  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的影响既包括急性效应,也包括慢性长期效应,雾霾的健康影响涉及全年龄段人群,但对于易感人群如老人、儿童及孕妇等的健康影响更为严重。美国癌症协会((AmericanCancerSociety,ACS)在1982~1998年开展的队列研究跟踪了50万名成人,覆盖全美50个州、151个大中城市,研究结果表明,PM2.5每增加10μg/m3可使总死亡率、心血管疾病死亡率和肺癌死亡率分别增高4%、6%和8%。由于我国缺乏系统的长期监测,目前无法揭示雾霾特征污染物的健康危害。而治理大气污染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这就意味着我国大多数城市居民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都可能生活在PM2.5等大气污染物超标的环境中。因此迫切需要开展空气污染(雾霾)健康影响监测,了解不同地区空气污染(雾霾)特征污染物的浓度变化规律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为进行健康风险评价提供数据支持。

  

  揭示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特征及变化趋势,必须在在全国范围建立空气污染(雾霾)健康影响监测网络,通过系统、长期的监测,评估雾霾天气下特征污染物的人群暴露水平;评估人群健康风险及其特征;识别雾霾天气相关的易发疾病、敏感人群及区域差异,为采取针对性的人群干预措施,制定应对策略提供科学依据。本项目计划通过3~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空气污染(雾霾)监测网络。

  

  二、监测点的设置

  

  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的空气污染(雾霾)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分阶段选择重点地区开展空气污染(雾霾)与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工作,最终形成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2013年,通过对环保部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文献的分析,确定了空气污染(雾霾)高发的地区包括:华北地区、黄淮海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四川盆地及东北地区,以上高发地区涉及16个省(直辖市)。在雾霾高发地区以城市为重点开展监测,每个城市在空气污染相对重的区域和污染相对轻的区域设立监测点,另外,还选择了部分农村地区设立监测点。

  

  三、预期成果

  

  (一)掌握不同地区PM2.5污染特征及成分差异。

  

  进行空气PM2.5采样,监测PM2.5质量浓度,重点对影响人群健康的成分进行分析。掌握空气污染现状及不同地区PM2.5污染特征及成分差异,分析PM2.5污染的变化趋势,为进一步健康风险评估积累数据。

  

  (二)评估空气污染(雾霾)的健康风险。

  

  1.通过监测区域内空气污染监测资料、气象资料和居民死因个案资料的收集,分析不同程度的空气污染(雾霾)对居民全死因、不同疾病别死因的影响,从而估算空气污染(雾霾)所致的居民超额死亡数(率),评估空气污染(雾霾)的健康风险。通过一定时间资料的积累,分析这种影响的变化趋势。

  

  2.分析空气污染(雾霾)对居民相关疾病发病(患病)及对居民产生的急性影响。通过监测区域内空气污染监测资料、气象资料和医院门诊资料的收集,分析了解空气污染(雾霾)对医院门诊总量、分病种门诊量的影响及其变化趋势,从而探讨空气污染(雾霾)对居民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发病(患病)的影响。依据各城市(农村)已经建立的120或999急救中心(站)等急救系统,收集每日120或999急救接诊个案信息,掌握雾霾发生前后急救中心急救量和急救原因的变化,分析空气污染(雾霾)对居民产生的急性影响。

  

  3.了解雾霾对小学生健康状况的影响程度。在社区/乡镇开展小学生健康影响的监测,结合PM2.5质量浓度及成分分析,了解空气污染(雾霾)对小学生这一脆弱人群呼吸功能、免疫功能指标的影响,分析雾霾发生前后小学生呼吸系统疾病和症状发生情况,了解雾霾对小学生健康状况的影响程度,为制定干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4.了解我国人群的出行可能暴露在空气污染状况下基本情况。2013年冬季开展人群的出行模式调查,并通过未来3~5年多次调查,了解不同地区人群在不同的时间(如不同季节)与空气污染暴露特征,为制订干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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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火电环保产业合作意向初步达成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40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40#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2:39:30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340        为积极推进火电环保中心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探索适应新标准的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解决灰霾天气问题。2013年9月29日,火电环保中心与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技术交流并商谈了科研合作等事项。

  

  龙净公司介绍了其主要业务领域、工作重心、研究成果及动态。在分析国内外火电厂烟气脱硫、脱硝及烟尘控制技术发展现状与技术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灰霾天频发的突出环境问题,剖析了现阶段火电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所存在的”盲区及漏洞”。建议火电建设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元化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了适宜新标准要求的烟气处理工艺路线,以提高我国火电厂烟气污染物净化效益,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火电环保中心的重点工作之一是针对火电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交流合作促进火电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的发展与提高。

  

  通过交流,双方在适用新标准的脱硫、脱硝新技术研究应用等方面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决定继续保持交流沟通,拓宽合作的领域,充分利用彼此的资源和优势,共同推进火电行业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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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37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37#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2:38:09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337         为积极稳妥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化解工作,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新一届政府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指导意见》指出,受到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部分行业出现了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引导好投资方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要坚决管住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必须精心谋划、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指导意见》强调,要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分别”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指导意见》根据行业特点,分别提出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分业施策意见,并确定了当前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8项主要任务:一是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加强规范和准入管理。三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四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五是努力开拓国内有效需求,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六是巩固扩大国际市场,拓展对外投资合作。七是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强企业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八是创新政府管理,营造公平环境,完善市场机制,建立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还从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强化土地环保监管、完善财税金融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稳扎稳打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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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34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34#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2:34:02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334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统筹发展城镇建设和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条例注重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明确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条例坚持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要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合流地区应当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改造。在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条例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规定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条例坚持规范排放行为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领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条例强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加强井盖、检查井等设施的维护与保护。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条例要求严格城镇内涝防治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此外,条例还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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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31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31#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2:32:33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环境信息公开已连续两年列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国务院对环境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求提出的重要举措。环境信息只有充分公开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才能动员更多的公民和组织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在继续做好74个城市、496个国控监测站点实时发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基础上,2013年12月底前,再增加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的116个城市,在各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实时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六项指标监测数据和AQI值,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月报》。实时发布全国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监测数据,按时发布《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告。发布环保重点城市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状态等信息。发布年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及《中国环境质量报告》。

  

  (二)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2013年内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验收结果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开的基础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公开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在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环境保护部将对地方环保部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按年度公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监督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

  

  (四)推进污染减排信息公开

  

  发布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公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及每年需完成的重点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建成投运。及时发布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每年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

  

  各级环保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同时,涉及行政审批、许可、创建、财政预算、财政审计、应急调查、环境投诉查处、排污收费、法规标准、科技管理、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生态保护、土壤及重金属污染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也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继续加大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

  

  三、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实效

  

  (一)加强信息公开渠道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环保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互动交流三大职能。属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按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发布。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渠道的作用,及时、有效发布环境保护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提高信息公开实效。

  

  (二)规范信息发布和解读

  

  环境保护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信息公开的督促和审查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的汇总、整理、分析,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调整完善信息公开的重点、力度和方式方法。做好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加强反馈。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和新兴信息技术,及时传递全面、准确、权威信息,解疑释惑,争取社会公众对环保工作更大的理解和支持。

  

  (三)处理好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

  

  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凡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系统信息公开规章制度中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各级环保系统首先要积极做好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公众对环境信息的普遍需要,同时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满足部分公民和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要。依申请公开比较集中的重点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四)加强信息公开能力建设

  

  加快先进技术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应用,把提高信息化水平作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抓手。编制环境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为环境信息公开打好坚实基础。提高信息公开队伍建设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当前任务和长远需要,培养、建立起一支精业务、懂管理、善协调的队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将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努力提高信息公开队伍能力和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各单位要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制定进度安排,落实到位。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和机关各有关部门将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有关建议于2013年11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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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28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28#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2:28:36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328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提出了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的相关措施,供各有关方面参照采用。

  

  (三)环境空气中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细颗粒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污染源向空气中直接释放的细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扬尘、油烟等;二是部分具有化学活性的气态污染物(前体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成的细颗粒物,这些前体污染物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等。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应针对其成因,全面而严格地控制各种细颗粒物及前体污染物的排放行为。

  

  (四)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的生成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有密切关系,防治污染应以持续降低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目标,采取”各级政府主导,排污单位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区域联防联控,长期坚持不懈”的原则,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变革生产方式、改变生活方式,不断减少各种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量。

  

  (五)防治细颗粒物污染应将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扬尘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作为重点,强化源头削减,实施分区分类控制。

  

  二、综合防治

  

  (六)应将能源合理开发利用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优先领域,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居民日常生活使用。在大型城市应不断减少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限制高硫份或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使用和进口,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减少燃烧煤炭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七)应将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作为制定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的目的之一,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开展城市生态建设,不断提高环境承载力,适当控制城市规模,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

  

  (八)应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严格实施准入制度,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采取限批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布空间格局。

  

  (九)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浓度超标的城市,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达标规划,明确各年度或各阶段工作目标,并予以落实。应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来源解析,编制各地重点污染源清单,采取针对性的污染排放控制措施。应以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为依据,建立污染排放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和改善工作机制。

  

  三、防治工业污染

  

  (十)应将排放细颗粒物和前体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作为工业污染源治理的重点,包括:火电、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合成材料、制药、塑料加工、表面涂装、电子产品与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应参照燃煤二氧化硫、火电厂氮氧化物和冶金、建材、化工等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具体内容,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应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切实落实企业环保责任。鼓励采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生产工艺,提高各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产生量。

  

  (十二)应制定严格、完善的国家和地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各行业排放控制要求。在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地区,应制定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或国家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

  

  (十三)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废)气组成的特点,选取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工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宜采取袋除尘、电除尘、电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鼓励火电机组和大型燃煤锅炉采用湿式电除尘等新技术。

  

  (十四)对于排放前体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应分别采用去除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的治理技术。对于排放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应尽量进行回收处理,若无法回收,应采用焚烧等方式销毁(含卤素的有机物除外)。采用氨作为还原剂的氮氧化物净化装置,应在保证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氨的加注工艺参数,防止氨过量造成污染。鼓励在各类生产中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替代技术。

  

  (十五)产生大气颗粒物及其前体物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尽量采用密闭装置,避免无组织排放;无法完全密闭的,应安装集气装置收集逸散的污染物,经净化后排放。

  

  四、防治移动源污染

  

  (十六)移动污染源包括各种道路车辆、机动船舶、非道路机械、火车、航空器等,应按照机动车、柴油车等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具体内容,开展相关工作。

  

  防治移动源污染应将尽快降低燃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辆和机械,加强在用机动车船排放监管作为重点,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移动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水平。

  

  (十七)进一步提高全国车辆和机械用燃油的清洁化水平,降低硫等有害物质含量,为实施更加严格的移动污染源排放标准、降低在用车辆和机械排放水平创造必要条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各地车用燃油的质量,防止车辆由于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造成故障或导致排放控制性能降低。

  

  (十八)加强对排放检验不合格在用车辆的治理,强制更换尾气净化装置。升级汽车氮氧化物排放净化技术,采用尿素等还原剂净化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并建立车用尿素供应网络。新生产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安装尾气颗粒物捕集器。用于公用事业的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车辆,可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提高排放控制性能。

  

  (十九)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公共交通宜优先采用低排放的新能源汽车。交通拥堵严重的特大城市应推广使用具有启停功能的乘用车。大力发展地铁等大容量轨道交通设施。按期停产达不到轻型货车同等排放标准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二十)制定实施新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收紧颗粒物、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开展适合我国机动车辆行驶状况的测试方法的研究。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十一)严格控制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污染物排放,按时实施国家排放标准。

  

  五、防治扬尘污染

  

  (二十二)扬尘污染源应以道路扬尘、施工扬尘、粉状物料贮存场扬尘、城市裸土起尘等为防治重点。应参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减少城市裸地面积,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绿化率,或适当采用地面硬化措施,遏止扬尘污染。

  

  (二十三)对各种施工工地、各种粉状物料贮存场、各种港口装卸码头等,应采取设置围挡墙、防尘网和喷洒抑尘剂等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止颗粒物逸散;设置车辆清洗装置,保持上路行驶车辆的清洁;鼓励各类土建工程使用预搅拌的商品混凝土。

  

  (二十四)实行粉状物料及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加强监管,防止遗撒。及时进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作业,减少道路扬尘。规范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管理,防止园林绿地土壤向道路流失。

  

  六、防治生活污染

  

  (二十五)生活污染来源复杂、分布广泛,治理工作应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公众参与。应在全社会倡导形成节俭、绿色生活方式,摒弃奢侈、浪费、炫耀的消费习惯。倡导绿色消费,通过消费者选择和市场竞争,促使企业生产环境友好型消费品。

  

  (二十六)治理饮食业、干洗业、小型燃煤燃油锅炉等生活污染源,严格控制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等污染物排放。推广使用具备溶剂回收功能的封闭式干洗机。应有效控制城市露天烧烤。生活垃圾和城市园林绿化废物应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露天焚烧。

  

  (二十七)以涂料、粘合剂、油墨、气雾剂等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消费品为重点,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鼓励生产和使用水性涂料,逐渐减少用于船舶制造维修等领域油性涂料的生产和使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二十八)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锅炉,有条件的地区宜发展集中供暖或地热等采暖方式,以替代小型燃煤、燃油取暖炉,减轻面源污染。

  

  (二十九)开展环境文化建设,形成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公序良俗,倡导良好生活习惯。倡导有益于健康的饮食习惯和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烹调方式。提倡以无烟方式进行祭扫等礼仪活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七、防治农业污染

  

  (三十)提倡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翻耕对土壤的扰动,防治土壤侵蚀和起尘。

  

  (三十一)及时、妥善收集处理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可采取粉碎后就地还田、收集制备生物质燃料等资源化利用措施,减少露天焚烧。

  

  (三十二)加强对施用肥料的技术指导,合理施肥,鼓励采用长效缓释氮肥和有机肥,有效减少氨挥发。

  

  (三十三)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推广先进养殖和污染治理技术,减少氨的排放。

  

  八、监测预警与应急

  

  (三十四)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加快建设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和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和评估制度,加强环保、气象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发布平台。

  

  (三十五)应根据各地气象条件、细颗粒物与前体污染物来源、污染源分布情况,制定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预警响应程序,包括紧急限产和临时停产的排污企业和设施名单、车辆限行方案、扬尘管控措施等。

  

  (三十六)建立部门间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根据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重污染现象的预报,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并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九、强化科技支撑

  

  (三十七)应将科技创新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细颗粒物来源复杂的特点,深入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摸清我国不同区域细颗粒物污染的时空分布特征、形成与区域传输机理,开展细颗粒物总量控制技术与方案的研究。鼓励开展细颗粒物污染相关的健康与生态效应研究。鼓励开展支撑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环保标准等方面的研究。

  

  (三十八)根据实现国家未来环保目标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的技术需求,采取措施鼓励研发高效污染治理先导技术,作为确定实施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技术储备。鼓励采用各种高效污染物净化技术,以及清洁生产技术和资源能源高效利用技术,提高各个行业和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技术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鼓励研发示范各种细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前体污染物的新型高效净化技术,包括袋式除尘、电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湿式电除尘、炉窑选择性催化还原、分子筛吸附浓缩、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低温等离子体、高效水基强化吸收等。

  

  (三十九)加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能力。根据国内改善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细颗粒物防治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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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一个项目应如何完成环评工作?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24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24#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2:27:21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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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在什么时间开展环评?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21 http://mingzehp.com/archives/321#respond Mon, 20 May 2024 02:25:42 +0000 http://wh-abf4x63mpcuv9euluby.my3w.com/?p=321 自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国发[2004]20号)公布以后,从投资方向上国家逐步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规范政府核准制,不断健全备案制,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也有了更明确的要求,那就是: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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